骨折营养费赔偿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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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非摄入形式的营养物质来补充所需,从而促使受伤害机体康复、身体复原而需给予的营养帮助费用。

2. 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需要加强营养的,一般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来确定营养期限的鉴定结论作为参考依据;如该鉴定不能确定具体营养期的,则结合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合理的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60日)为宜。因此,事故中造成受害人骨折的,其合理的营养期间一般为伤后90天,其中住院期间的30天应按完全营养对待计算为合理营养期限,出院后的60天的营养期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增加营养饮食。

3. 关于交通费的赔偿数额,《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的标准,以公交费用或者住宿费为标准进行确定”。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费用的确定应充分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必要性;二是合理性。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交通费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或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方式的选择应以公众日常交通工具为主,如果受害人采取私人交通工具、出租车等,则不应获得支持。

5. 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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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应该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伤残等级确定后,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就确定了,因此其请求赔偿营养费时,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起算,至第一次评定伤残的日期止。当然如果第二次评定时还需要继续治疗的,可再计算一次误工期。 至于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和交通费等可以一起主张吗的问题,实践中也有争议。

目前很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往往需要考虑受害人的生活费用和残疾辅助器具费一并解决,但现实中有的当事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生活不能自理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购买相关的生活用品或更换残疾器具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呢?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法院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决定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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