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判刑两个月什么情况不收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减刑。 是否收监执行取决于是否有继续服刑的必要。
1、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且悔罪表现较好的,可以不予收监,而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2、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或者虽不具有自首等情节,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也可以不予收监,给予社区矫正;
3、如果有法定减刑情形的,则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
4、如果是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的刑期(拘役),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宣告缓刑: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
(三)系聋哑人或者有其他残疾的人。
(四)系初犯、偶犯。
(五)有自首或立功表现。
(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现尚未宣判。
(七)其他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的情形。 对其中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都允许其就近执行;对其中有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严重犯罪的犯罪分子就不能宣告缓刑,也不允许其就近执行,必须由判决机关执行原判决,也就是交由监狱、看守所执行。 对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无期徒刑的,由于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一般不宜宣告缓刑,但如果确有例外情况的,也可以适用缓刑。例如,对久病初愈、年事已高难以执行的,以及罪行较轻、主观恶意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并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