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是几个月?

郗鑫柔郗鑫柔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这个问题好,我刚好前不久和一位客户谈到他项目上的一个时间,然后计算了一下,没想到问题这么奇葩。。。 客户的项目在2015年做了设计,但是直到年底才拿到施工许可证(这个证一般办下来要3个月的时间),于是准备开始做预付款的申请,按照合同要求,开工日期是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0天内,所以预付款申请的截止日期应该是2016年的四月底。

然而,2016年4月过去了,预付款申请还没有报上去,客户这边的项目负责人被调去其他项目上,新来的项目经理对于之前的项目并不了解,于是找了各种各样的理由拖延申报,最后等到2017年年底,终于报上了去公司的财务部,而这时距离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只剩下不到一年了!!!

于是乎,公司财务部在核算该项目的时候,把2016年全年以及2017年部分的相关成本都加到了这个项目上面。 这样,本来一个简单的小事就发生了逆转,项目不但要承担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损失,还因为延期造成相应的违约金,更尴尬的是因为已经超过了办理结算的时间限制,可能还要多支付一笔审计费用。

听客户说完来龙去脉,我也是一阵无语,不过好在还有挽回的机会,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给客户提出了以下的方案:

一、根据合同约定,由于甲方即客户的原因导致逾期竣工的,乙方即施工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施工方应当向客户的负责人追讨因延迟报审而产生的损失;

二、如果无法追回该笔款项,则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但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因此不能认定工程验收结论无效。

三、建议协商处理,尽快办理结案手续,防止超期产生更多不必要的费用。 经过我的说明,客户也觉得有理,毕竟他是无意之中耽误了这么久,而且当时更换项目经理的时候也找不到相关的交接材料,所以才一直不清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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