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几个月可以休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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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假期,包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妊娠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上注明的孕产期时间,作为休假起止时间的依据;分娩后7天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产妇哺乳假60天—80天左右(各地情况不同)。 有特殊情况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延长产假。但原则上产后延长的产假最多不超过3个月。

对于晚育(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一年以上生育的)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对于因计划生育采取放置宫内节育器或摘除宫内节育器的妇女,在相应的假期内,凭本人当年查验的发放凭证,给予休假。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正常产还是难产,无论是单胎剖腹产还是多胎剖腹产,只要是剖出来的,必须给15天的产假。 这个15天的假期包括在98天的顺产假中吗?还是另外加15天? 以江苏省为例,根据江苏原省政府颁发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女公务员产假不少于一百五十五天。其中,正常产假九十天,晚育假一百八十天,并相应扣除产假期间的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2016年,国家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一系列配套规定,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据此,江苏省重新制定了《江苏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提出了实施全面二孩的政策目标。

2016年5月30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大作出的《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晚育”的含义作出了新规定——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同时,修改了江苏省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产假的规定,即: “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享受十九天产假;满四十二周出生的,增加产假三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没有对晚育产假作出明确规定。只要女职工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生育,就可以依法享受晚育奖励假。而该假最长可达十五天。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国家层面对于男职工的陪产假等未做统一要求,但个别地方已出台规定。例如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就明确,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应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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