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岁属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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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建议,18岁以下都属于儿童,但我国法律和实际生活中对儿童的界定有所不同。 《刑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但年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17条亦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而该法第23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成年人,其监护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根据上述两个法条,16周岁以下属于儿童,16周岁以上(指生理年龄),如果精神正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属于未成年人。但是,如果虽有16周岁,但精神状态不正常(如患有精神病)的,不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应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健康状况也应作为认定未成年人与否的标准之一。

司法实践中,认定未成年人有无行为能力时,一般要参照医学鉴定结论;而对是否成年,一般不以医学鉴定为依据。例如,在犯罪时不满18岁的,即使经过几年后医学鉴定发现其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也不能以未成人对待。不能以精神障碍作为否认定未成年犯罪的绝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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